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759號、95年度繼字第785號、95年度繼字第792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