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57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主張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並未敍明提示日期,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