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周仙媛 被告 陳淑貞
曾森雄 楊懷鉞 鍾偉彥 黃仁岐 劉德方 (原名: 劉炳驛 ) 周詩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淑貞、曾森雄、楊懷鉞、鍾偉彥、黃仁岐、劉德方、周詩傳等7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淑貞等7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被告陳淑貞免訴、其餘6名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陳淑貞等7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