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孟樺 發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7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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