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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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債權人 周文華 即 周中平 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鴻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周中平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証明。
②更正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並補正(正確)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