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范志賓 被告 阮金連
李櫻珍 阮清 阮大瑋 阮金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前經本院於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今因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即本院一○三年度親字第七六號判決業已確定(確認被告阮金連與被繼承人 阮興和 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參卷附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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