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5號原告 徐本清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告 王廖玉市
王淳祥 王杰南 王妙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