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2號債權人 彭芊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雷千弘雷妍庭雷靜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雷千弘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
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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