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10號被上訴人 陳儀菁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複代理人 莊劍郎 上訴人 張朝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要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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