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
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
1年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