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6項亦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此參諸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二)第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具體表列聲請前1年半之收入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收入如: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提出與台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之無擔保還款計畫書,並說明何時起毀諾。
四、提出自民國9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五、提出國稅局核發之最近兩年歷次贈與資料。
六、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七、釋明(一)釋明積欠債務之原因。(二)戶籍地即臺南縣永康市○○里○○鄰○○路○巷○○弄○○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現作何使用?(三)現是否仍因無薪假扣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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