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東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東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之「池上鄉新興104號」,補充為「池上鄉新興村新興104號」。。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而所謂「猥褻」,則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甲○○在臺東縣○○鄉○○村○○000號前之公共場所,公然裸露下半身並暴露其生殖器官,顯係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竟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並無其他猥褻動作,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有強迫症、重鬱症,領有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05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見偵卷第31、32頁,本院卷第
13、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