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柯姿佐~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