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七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峰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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