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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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智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之第二行所載「係觸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之罪」部分,應更正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