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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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竣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9年度偵字第2163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姓名「 鄧竣豐 」部分,均應更正為「鄭竣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其正本關於姓名「鄧竣豐」部分,顯係「鄭竣豐」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鄭竣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