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古金昌
3弄4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