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3,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9+1)*34*10=3,400)。
二、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