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二六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後兩造均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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