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黃麗玲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被上訴人 陳珊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2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6,300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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