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君烽黃彩紅 (已死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君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6,7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