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長運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長運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玆因 被告經接受治療後病情穩定等節,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3月1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45頁),且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目前病情比較穩定,但需要定期回診,後續開庭原則上可以到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8頁),是被告之病況已非不能到庭,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