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9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被   告  賴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兆容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670元││
├──────────┼────────┼─────┤
│合計│3,670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