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芳妹
訴訟代理人 鄒豐吉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66元,惟上訴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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