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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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仁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本院就其中被告被訴侵入 王冠傑 住宅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賴柏仁被訴侵入王冠傑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柏仁為替少女宋○○(民國00年
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處理宋○○與其前男友即告訴人王冠傑間新臺幣4,500元之財務糾紛,竟與宋○○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1月13日凌晨3時30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侵入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4樓之
4之告訴人租屋處。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廼伶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