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3,66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84,000元【計算式:(355+48)*13600+37*136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3,668元,尚欠新臺幣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