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黃傳志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 王千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丙、得心證理由:三、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
(二)2.「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於99年5、6月間贈與房屋,然於是時,被告已對原告提出之前開刑事告訴,且仍在偵查中,則兩造間之情感,顯已交惡,原告贈與房屋顯非為維繫兩造間之情感,更不能無故贈與房屋,並同意借給被告200萬元之鉅款。」及
5.「綜上,被告辯稱原告為補償被告,乃贈與房屋及系爭200萬元,尚非全然無據。」之記載,應更正為(二)2.「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於99年5、6月間給予房屋,然於是時,被告已對原告提出之前開刑事告訴,且仍在偵查中,則兩造間之情感,顯已交惡,原告贈與房屋顯非為維繫兩造間之情感,更不能無故贈與房屋,並同意借給被告200萬元之鉅款。」及5.「綜上,被告辯稱原告為補償被告,乃給予房屋及系爭200萬元,尚非全然無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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