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6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童木華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煙輝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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