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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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世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世宗 間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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