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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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39號
原 告 尤國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