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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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39號
原   告  尤國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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