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5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義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初善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42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義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18日邀同被告初善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約定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分80萬元、20萬元撥款),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1年5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利息均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0.62%機動計算,自第4個月到第36個月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94%機動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110年10月19日,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初善義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催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2份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5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法1693,697元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7.09%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73,424元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7.09%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867,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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