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被告 詹桂子
温凰 縀
兼訴訟
代理人 温治永
被告 温仁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温鳳 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温凰縀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