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被告 詹桂子

賴秋雲

賴錦彬

賴錦舜

賴鴻財

賴天送

温秀綢

温凰

温淑英

兼訴訟

代理人 温治永

被告 温仁慧

温紫同

温一龍

温一明

吳玉梅

吳聲岳

賴春嬌

林志忠

林志松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温鳳 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温凰縀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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