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原告 黃若寧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被告 周威廷

訴訟代理人 周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