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原告 黃若寧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被告 周威廷
訴訟代理人 周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原告 黃若寧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被告 周威廷
訴訟代理人 周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