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鎮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孝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31元(計算式:5,281-2,450=2,83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