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號

原告詠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俊男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人別資料以及住所,如果逾期沒有補正,就會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於程式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但如果可以補正的,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除非有其他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的明文規定。這在簡易訴訟程序依法也有準用(同法第436條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沒有具體記載被告姓名,僅列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持有人」,也沒有記載被告的住所,以致無從送達原告訴狀開始訴訟。為此,自應命限期原告上段法律規定加以補正,如果逾期沒有補正,就會依法駁回原告訴訟。

三、前述的帳戶持有人姓名,法院已經主動加以查證,也已經函請原告來院閱卷並補正相關事宜,但原告遲未補正,只好正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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