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12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2月3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