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96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新台幣1,241,515元部分之依據為何?(依提出之字據為「新竹通山行」)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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