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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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19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5,109,850元之依據為何(所附支票發票人、背書人均非債務人,且所附本票新台幣450,000元及新台幣350,000元未屆期無法請求),故查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何?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