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動產擔保交易│├───────┼─────────────┼─────────────┼────────────┤│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拘役五十日│拘役五十九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三款│││├───────┼─────────────┼─────────────┼────────────┤│犯罪日期│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彰化地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彰化地檢九十三年偵緝字第││案號│二○九號│五六三號│四五八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九十二年度彰交簡字第六八號│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八二四││││││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九十二年彰交簡字第六八號│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八二四││││││號││決├───┼─────────────┼─────────────┼────────────┤││判決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拘役二十五日,如易科罰金,│拘役二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百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