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債權人 林蘭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學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債務人名稱(本件債權人、債務人應為公司),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請款單未載債務人名稱)。
三、請提出債務人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