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聲請人 林佳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明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9萬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依聲請狀所述之事實及理由無從認定是否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