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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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李吟蒨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實 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張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
○○鎮○○巷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應含與繼承人間未分戶前之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又聲請人請求拍賣之附表所示土地,未辦繼承登記,依法須以被繼承人張實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應更正陳明本件相對人。
㈡請向被繼承人張實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㈣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㈤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勞水坑│126-161││2633│全部│張實(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