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告 李成法 兼下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原告 林玉花
李威勳 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陳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德昌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