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鄭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告澳商沃特庫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
周修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