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丙○○
甲○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延長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