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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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普翔建設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被告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巷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陳俊雄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俊雄,因經台灣省律師懲戒委員會以96年5月18日以律懲字第8號懲戒按決議除名在案,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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