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五號抗告人 謝旻翰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謝旻翰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林恆吉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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