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七六號再抗告人 盧平 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盧平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林恆吉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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