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張琁 代理人 藍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6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股│├──┼───────────┼──────┼──┼────┤│2│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9股│├──┼───────────┼──────┼──┼────┤│3│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股│├──┼───────────┼──────┼──┼────┤│4│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股│├──┼───────────┼──────┼──┼────┤│5│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股│├──┼───────────┼──────┼──┼────┤│6│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66股│├──┼───────────┼──────┼──┼────┤│7│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0股│├──┼───────────┼──────┼──┼────┤│8│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