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7,618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67,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徐子芹